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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综合安防监控系统工程采购

干政采[2011]23号看守所综合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招标公告

    受采购单位委托,经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我中心现对看守所综合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编号:干政采[2011]23号。

    (二)招标内容:看守所综合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详见第三章)

    货物名称 数量

    安防监控系统 1套

    在押人员报告系统 1套

    巡更、应急报警系统 1套

    监区门禁系统 1套

    围墙五道防线 1套

    电视宣教系统 1套

    通信指挥系统 1套

    违禁物品检测系统 1套

    手机屏蔽系统 1套

    会见管理系统 1套

    防雷及供电系统 1套

    技术要求、设备质量的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单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责任的能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省级或以上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含)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5)投标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商业信誉好,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供货能力的国内供应商;

    (6)为保证供货渠道正规及保障售后,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时必须提供所投硬盘录像机和摄像机的制造商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有效授权书。中标方供货时必须提供授权设备的厂家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供货证明;

    (7)自08年起截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投标单位须提供两个以上(含)在国内看守所或负责看守所警戒的武警中队安防监控工程项目,并经过验收通过的原件(提供合同及验收证明);

    (8)中标单位必须与新干县公安局签订项目保密协议书;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方式投标;

    (10)售后维修必须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

    为此,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必须提供以下合法有效证件的原件进行查验,未按要求提供证件将被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招标人将拒绝其参与竞标。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④省级或以上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含)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⑤制造商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硬盘录像机和摄像机的授权书⑥两个以上(含)在国内看守所或负责看守所警戒的武警中队安防监控工程项目(提供合同及验收证明)⑦法定代表人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⑧投标人身份证。

    (四)获得招标文件方式:本项目取消报名环节,招标文件等资料在网上公布,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可自行在新干公共资源交易网、吉安政府采购网等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后直接投标。

    (五)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5月12日10:00,其后送达的投标书,我中心有权拒收。

    (六)开标时间:2011年5月12日10:00整。

    (七)投标、开标地点:新干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厅(二建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及传真:(0796)268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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