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到超市购物,对超市内的自助储物柜一定不会陌生。这种自助储物柜不仅使用方便,单凭硬币即可简单操作,还有安全性强的特点,密码只有自己掌握。这种无人看管,单凭机械设备操控的保管方式,一旦发生财物丢失的情况,消费者可否找超市承担赔偿责任呢?
咱们一同看看下面这段案例。
案件编号 WQ19
1号主人公:鲁娜,女,36岁,沈阳某社区 居民
2号主人公:高安,男,42岁,沈阳某大型超市 负责人
简要案情:鲁娜常在下班后带着孩子去逛逛家附近的某大型超市。鲁娜常去的原因除了这里的食品味道好、地点离得近之外,主要还因为进入超市之前寄存包裹方便,不必再委托给人工保管,这样就可以免除了对保管人员的担心。前不久的一天,鲁娜下了班,从幼儿园接回孩子后,直接来到该超市。她同以往一样,来到自助储物柜前,将包裹存放到箱柜内。然后,按照储物柜上提示的操作步骤将柜门关好,投完币将密码凭条保存在衣兜内,领着孩子进入卖场进行购物。当这对母子兴高采烈地回到自助储物柜时,鲁娜觉得自己存放包裹的小箱子有些不对劲。她掏出密码凭条,依照上面的密码进行解锁,可是柜门并没有被打开。鲁娜感到情况不妙,她又试验了几次,可都不能开门。于是,她马上找来了商场负责人高安。高安试验了几次也是未能将柜门开启,之后超市营业员、防损员等人先后试验,结果都是一样不能开门。鲁娜称自己多次在此购物并使用该自助储物柜,不可能存在操作错误的情况。无奈,高安命人将柜门强行打开,可众人当场傻了眼。柜内包裹已被打开,东西散落满柜,肯定是被盗了。经过清点,鲁娜包裹内的钱包不见了,内有3000余元大额现金。幸好鲁娜购物前从中取出300元随身携带,否则都无法付款。在超市的建议下,鲁娜打了110报警。之后,鲁娜多次找到高安要求超市赔偿,可几次都是吃了闭门羹。于是,鲁娜来电咨询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保管物丢失 谁有错谁担责
鲁娜在超市的自助储物柜存放包裹,手中有密码凭条可以作为证据,凭条上明确地记载着时间等信息,足以证明事情的真实性。我们大家由此可以得知,鲁娜与超市之间已经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虽然,超市提供的自助储物柜的性质是免费保存,但实质是销售服务的一种配套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是保证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在我国《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保管人的义务规定得比较明确。以本案为例,超市要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如果是因为超市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超市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需要特意说明的是,超市虽然具有保管义务,但只限于传统的看护形式,对于本案中鲁娜所使用自助储物系统来说,其保障义务是不能无限扩大的。双方究竟该由谁担责,主要取决于双方在保存和看管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和导致保管物丢失、毁损的主要过错在谁身上。如鲁娜所认为超市必须承担全部责任的想法是错误的。
对于消费者而言,只要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并且找到保管方存在的过错,才是胜诉的关键所在。而对于超市来说,尽管消费者是自行保管的方式,但还是有一定的义务需要履行的,下面就仔细来讲一讲。
超市尽到保管义务 只能承担小部分责任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也就是说,尽管超市的自助储物柜是由消费者自行操作的,但是超市还是应该尽到“操作提示”、“寄存须知”、“贵重物品禁止存储”等安全提示义务和标注注意事项。如果,超市尽到了相关的提示义务,并且保证设备的完好无损,保管箱上无撬压的痕迹的话,那么超市的服务没有任何的瑕疵或者过错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过错归咎于超市方面。因此,完全由超市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这种自助储物柜的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凭借密码随时开启柜门存取保管物,所以密码的保管至关重要,而保管该密码的只有消费者,所以其保管责任消费者承担了绝大部分。目前,有一些学者认为,此类法律关系界定于“借用合同关系”更为准确。
再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尽管超市尽到监护义务,但还是应当在证明事实的前提下,承担适当比例的责任。
回到本案来看,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一步加以判断。主要看超市是否尽管了相关义务,如果尽到了,其只能承担很小的一部分责任了。
(文中所有人物均系化名)
提示:目前,这种自助储物柜在超市的使用比较普遍。在此提醒消费者,在使用该储物柜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一旦导致物品丢失,恐怕您要自己承担绝大部分的损失了。